农林牧渔业:目录中有4项(限制类3项,鼓励类中管制措施1项),在清单中都可以找到,且多了1项:“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须合资、合作……”这是把外商投资种子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规定拿进来了。
采矿业:目录中是15项(其中限制类中8项,鼓励类中股权限制措施7项),在清单中全部可以对应找到。这倒是可以理解的,资源都不在自贸区里,开采地当然也不在自贸区里,若区内外政策不一致,那反而要闹笑话了。
制造业:目录限制类中31项,鼓励类中股权限制约23项,也基本可以在负面清单中找到,并且连管制标准也基本一致。这就有点奇怪了,在自贸区里,连制造业都要进行跟区外一样的管制,那自贸区的市场突破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有些政策,本来就很荒唐,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都颇遭诟病,如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外商股份不得超过50%、一家外国汽车生产企业在国内只能建立两家整车合资企业等政策,早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市场竞争,并且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以后也已经在“法理”上取消了对于外国汽车进口的数量控制措施,因此更没有理由限制外商在国内投资生产,但我们却一直限制着,如今还把这样不合理的规定移植到了自贸区!可在此前的实践中,我们已经允许本田汽车在广州出口加工区里建立了外资控股的汽车生产企业。
如此明显的政策滞后都不能在此次的自贸区建设中得到纠正,还能指望自贸区做什么超前设计吗?
更加荒唐可笑的还是体现在服务业领域。这本也是国内外期望最殷的领域,但恐怕还是大失所望了。目录中的限制类35项,鼓励类中股权限制措施12项,依然基本如约出现在了负面清单中。更有甚者,没有出现在目录中的某些产业和管制措施,也出现在了负面清单中。比如“禁止投资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禁止投资盐的批发”“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和参与游戏运营服务”等。笔者试图努力从中找出突破来,最后终于找到了一点:在目录中作为限制类的“成品油批发”,似乎在清单中没有列出。
最奇怪的是,自贸区的发展,基本点和根基在于货物贸易自由化,其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放开进入将起到重要作用,可为什么对于认证公司、货代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外轮理货公司等仍然采取与区外一样极为严格、且与国际惯例不相吻合的管制措施?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认证资格、市场竞争等管制措施,本来就不能适应目前我国外贸发展的要求,在区外也是要改革的!如今居然又原封不动地搬进了自贸区负面清单。
而大家最为关注的金融业开放,在负面清单中更是看不出端倪,因为目录中的限制类全部体现在了清单中。
至于业务监管、门槛降低、民资进入等方面具体的开放措施到底体现在何处,只能继续等待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细则之后的细则”。目前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公布的那5条金融开放措施到底含金量有多高?或许专业人士可以去做些评估。更可怕的是,即使这形如鸡肋的5条,真要落地也不那么容易,如“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其中就颇多玄妙,若说允许民营资本参股银行,不是早就可以了吗;若说允许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怕还是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一样,是遥远未来看不到影的事。
电信业开放也颇为耐人寻味。我国在十年前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开放电信业。按照当初既定的开放进度,目前外资在我国基础电信领域建立合资企业已经可以占股49%了——至于实际上至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外资进入基础电信领域,到底是外资不愿赚我们中国人的超额垄断利润,还是其他原因,且不说它;但在自贸区中,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固然外资股份也只能达到49%,可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也新增了诸多限制,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过去十多年中,我们没有按照预定开放进度建立合资基础电信公司;那么,在自贸区里继续维持现有政策的情况下,就能建立合资的电信公司,与现有电信公司展开公平、自由竞争吗?或许继续以同样的理由再拖延十年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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