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嘉年华新车变“旧”车?车主怒告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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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 福特

  

  法院一审判经销商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追加一倍赔偿;经销商已提起上诉这是东北地区由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获得双倍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例

  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花花10万多元买的新车,在一次洗车过程中却被洗车工告知曾经修理过。找到4S销售店负责人,对方拒绝退换和削价处理。在铁西区消协、市消协的帮助下,消费者王先生将4S销售店以及汽车制造商告上法庭。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追加一倍赔偿。昨日,鞍山市消协发布:这是东北地区由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获得双倍赔偿金额最大的案例。据悉,4S销售店已提起上诉。

  新买的车擦车时却被告知是“旧”车

  王先生于2009年4月6日和女儿在辽宁福鞍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鞍特”)订购一台标价为108900元的福特嘉年华轿车,并当场交付了5000元定金。 5月22日,“福鞍特”通知他们来交款提车。“当天下的大雨,比较暗,根本没办法仔细检查车况,而且新买车的人都有种习惯,认为新来的车肯定不会有毛病。”王先生说。提车后将车存在了鞍钢矿业公司设计院车库内。因为5月23日、 24日是双休日,选择25日、 26日办理车辆入户、车险、购置税等手续。

  2009年5月26日,王先生就将车开到洗车店进行清洗准备装饰。“你这台车不是新的,以前肯定在哪修过。”洗车工的一句话让王先生顿时不知如何是好,给女儿买的新车,咋就修过呢?经洗车工提醒,对该车仔细检查后果然发现了问题。王先生随后将车开到一汽车修理厂,检查发现汽车的前保险杠、右叶子板都被重新喷过漆,色泽和整车不一致,右雾灯也有明显刮伤,并有拆装过的痕迹。这让王先生很生气,“我除了办手续开过几次,平时都没动过,这车肯定在卖给我之前就修过。”

  证据缺失一度败诉

  在发现车辆并不是“新车”后,王先生多次找到“福鞍特”要求退换,均遭到了拒绝。随后,王先生找到了铁西区消协,并在其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将“福鞍特”以及汽车制造商重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41689元。

  新车表面的叶子板、保险杠、车灯以及喷漆,这么明显的地方, 4天就没发现?再说了,在验车单上,你也签字了,要是车有问题,你完全可以不签。而且车放你那4天,怎么就能证明不是你自己刮的?开庭时,“福鞍特”提出上述质疑。由于相关证据不足,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宣布王先生败诉。

  收集证据锁定提车人

  判决书送达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并开始针对“福鞍特”提出的质疑仔细寻找证据。

  王先生介绍,自己曾要求“福鞍特”方面出示该车的发车时间,对方仅出示了一张没有任何日期的单据。

  后来通过询问重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得知原来该车2009年4月28日就从重庆发出,5月1日就运到了“福鞍特”。既然月初车就已经到了,为什么偏要拖到22日下雨天才通知前来交款取车?这半个多月的空当,让王先生产生了怀疑。

  王先生决定先找到这车的经手人。后来通过询问该4S销售店内多名内部人员得知,原来,2009年5月1日当天是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负责提的车,并几经周折在2009年的11月末找到了高小姐。

  提车人出面作证

  王先生介绍,当时他女儿跟高小姐谈了很久,并让她换位思考,如果花了好多年的积蓄买了台车,还是台修过的车,她该做何感想?最终女儿说服了高小姐。

  王先生介绍,通过询问高小姐得知,当天确实是她提车入库的,在准备进库时不小心将车撞到了修理间的门框上,造成车右叶子板损坏,之所以在5月22日才将车交给他,也是在等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公司发配件过来。“当时4S店知道这辆车被撞坏了,但他们只是让高小姐出钱买部件将车修好,并没有采取别的措施,如果这辆车曾经修过,作为经销商有责任让我们知道。 ”

  远赴重庆获得新证据

  为了维权,王先生做了很多努力,“我甚至为了证明取车当日确实下着大雨,特意到气象台开据了《气象资料证明》。 ”王先生说。他带着收集到的证据在2009年12月2日找到了市消协寻求支持,市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王先生的情况后,派专员陪同当事人于11月下旬一起赶往重庆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在重庆消协的配合调查下得知,在消费者提车前的10多天,应4S店的要求,重庆马自达公司确向鞍山发了一个王先生所买车型的右叶子板。同时,还获知,汽车制造公司的汽车配件只供给自己的汽车经销商,不供各地配件商店。

  维权20个月消费者获支持

  2010年9月,此案开庭重审。重审中,王先生出示了包括《商品车运输质损验收单》、《气象资料证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情人的笔录和录音资料等在内的十余种证据,其中,13个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查,法庭予以采信。

  2010年11月26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福鞍特”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次充好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王先生要求退车的情况下,辽宁福鞍特汽车有限公司应返还购车款108900元,追加一倍赔偿,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6926.5元,车辆购置税4653元,汽车装饰费4220元,牌证费125元,车辆检验费140元,合计233864.5元。

  对于王先生要求第二被告汽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此车所存在的质量瑕疵是由第一被告单位造成的,与第二被告无关,作为生产者的第二被告不应承担其损失,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截稿时了解到,“福鞍特”方面已向鞍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消费警示:付款验车要谨慎

  据了解,今年市消协受理的汽车销售服务类投诉已经达到了95件。

  鞍山市消协投诉部主任何珉提醒消费者们,在认购车辆付款前,应注意同销售商履签好购车协议。

  (辽沈晚报鞍山版记者郭家铭)

  本文链接:http://www.iruis.com/News/Net/166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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