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购同权,是进步还是方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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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乎所有媒体都在高呼租房时代要来临了。从地方到中央,时下最热的词也变成了“租购同权”。租房者和购房者享有同等权利,这一条即将推广开的原则性规定,一时间也让社会舆论有些愕然。有人认为这会导致学区房价格的暴涨,因为收益提高了;有人认为这会导致学区房价格的大跌,因为需求减少了;有人认为这会导致房租价格的普涨,因为更多的人会选择租房;还有人认为这将彻底改变中国住房市场的格局,带来整体房价的下跌。

  

资料图

  不论是怎样的一个结果,但从租购同权本身来说,其进步意义是显著的。在过去基于房屋产权来进行分配资源的体制中,房屋产权意味着获得资源的多寡,甚至是有无。这使得房屋产权变成了社会优质资源的敲门砖,导致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在社会资源获取上的不公平。而租购同权显然可以改变这一现象,租房降低了资源的获取门槛,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自然是件好事。

  但是在肯定租购同权的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一方面,租购同权依然依附在户籍制度上面,例如广州的规定就提到租购同权的范围是“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才绿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符合市及所在区积分入学安排学位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这说明租购同权本身就有门槛。另一方面,租购同权并没有改变资源投放严重不均的事实,特别是在教育资源严重不均,供需关系的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租购同权本身能不能按照其字面意义不打折扣地执行下都要打上一个问号。

  事实上也是如此,国外的租购同权对于我们来说并没有太大参照意义,因为两者的基础制度是不同的。我们的租购同权始终绕不开户籍制度,这使得租购同权后带来的人口流动及其购买力的释放预期非常狭窄。因为户籍构成了中国人口流动的最基础制度,租购同权是在其之上的,基础制度没有改变,人口流动的最大栅栏就依然存在。虽然目前政府也提到了租购同权的落户问题,但就落户来说,其要求标准和指标发放并没有任何的松动,房子只不过是其最后一步的硬件条件而已。所以在目前相对死板的户籍制度下,租购同权只不过是制度上的修修补补,属于羊圈里怎么赶羊的问题,羊圈依然存在。

  关于租购同权的评论中,也有人提到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的一段话:“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引用者认为买卖房屋是一个契约,而户籍只是出身时的一个身份而已。如果按照这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识别标准,那么该受抛弃的倒是户籍。

  按照这一逻辑,我们目前一边坚守户籍制度,一边搞租购同权,显然是一种矛盾的做法,也注定是很难受到良好效果的。因为户籍仍然作为资源分配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的租购同权,无法承担,也无法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更无力改变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所以我们大力提倡租购同权,对于目前的社会问题来说,可能是找错了方向。它没有解除户籍上依附着的种种福利,也没有放宽户籍制度本身,那么它注定只能成为纸面上的公平,仅在学区房上提供一种额外的选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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