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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如何让民间借贷制度化与阳光化
来源:重庆时报 作者:佚名 2011-11-28随着温州民间信贷爆煲之后,如何来化解国内民间信贷的问题,不仅中央政府立即出台解决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文件,央行也开始肯定民间信贷制度上的合法性。并希望政府出台相关的制度规则,来让国内民间信贷制度化、规范化、阳光化。
民间信贷市场之所以会泛滥,并演变为全国性“炒钱潮”,并非仅是作为正规金融体系补充的存在性问题,而是国内正规金融存在严重缺陷,比如管制严重下的一种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竞争并非是对信贷风险定价的竞争,而是在扭曲的价格机制下规模扩张的竞争。
这就使得银行信贷也成了最为广泛的寻租工具。一方面,管制制造了信贷规模的紧张,有限的资金不能流入所需要的企业,另一方面扭曲的利率机制,谁贷款谁获得利益,制造了信贷饥渴症。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企业获得不到信贷支持,而不需要资金的企业则能够轻易地借到钱。这样以低成本获得信贷资金的企业自然而然要把这些钱寻找新的获得途径即进入民间信贷市场(加上有暴利房地产业承接)。这就是今年国内“炒钱”盛行根本所在。
这一现象,应该不纳入央行前面所理解的民间信贷范围。
在这意义上,要化解当前民间信贷市场的问题,并非仅是让民间信贷市场规范化与阳光化的问题,还要改革当前严重的信贷管制问题。
只有对当前这种严重金融管制制度进行重大的制度改革,才是化解当前国内民间信贷风险的根本之道。
其次,如何让民间信贷市场规模化及阳光化,不仅在于如何建立起民间借贷信贷跟踪监测体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为民间信贷设立法律制度。
这种法律制度也并非仅是承认这种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最为重要的是界定什么是“民间信贷”或什么是合法的民间信贷。不要凡是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行为都认为是合法民间金融。
比如今年泛滥的“炒钱潮”就与合法的民间金融有很大差别。这种“炒钱潮”应该是当前国内金融体系下的一种毒瘤。它严重破坏了国内金融市场秩序,扭曲了整个社会价格心态。如果政府不对这种严重的“炒钱潮”严厉遏制及打击,对国内经济发展百害无一利。
而要让民间信贷制度化与阳光化还在于如何让所制定的关于民间信贷制度规则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说,对民间信贷利率的规定,央行负责人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这些规定看上去是可操作性表面也合法,但是同样面临着不少问题。因为,其前提条件是以银行的利率为参照标准。如果这种银行利率是管制下的利率,是一种价格严重扭曲下的利率,那么要民间信贷利率以此为参考,其风险定价的合理就存在严重质疑了。
对于民间信贷合法性界定,要把重点放在其信贷的功能或用途上。如果其信贷用途是用于实体企业发展生产,那么其价格或利率最好由借贷者之间自由定价。它是能够在规范条件下逐渐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的。至于那些通过民间信贷进行炒钱、炒房等行为则要严格限制。这才是当前民间信贷乱象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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