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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9月发 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

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佚名 2011-9-8

  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8月工资9月发”仍出现了两种标准。

  据新京报报道,9月5日起,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但据了解,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

  第一涉外税务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按照新税法规定,现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税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报纳税才能适用新税法,起征点才能是3500元。该工作人员说:“这算是8月份实际取得,适用于旧税法。”

  对于“8月工资9月发”执行新税法还是旧税法,第二涉外税务所给出了与第一涉外税务所截然不同的答案,“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都是按照新个税法纳税。”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46号公告中作出权威解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使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实际取得”究竟是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呢?

  8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作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实际取得”指的是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就意味着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9月才是“实际取得”的时间段,因而适用于新个税法。(编辑 张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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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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